石籬聖若望天主教小學

家長教師會 - 會章 (2013年10月修章版本)

 
1. 會名
本會定名為石籬聖若望天主教小學家長教師會。
2. 會址
本會會址是新界葵涌大白田街99號。
3. 創辦宗旨
  1.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,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。
  2.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,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。
4. 會員
  1. 下列人士均屬本會會員:
    1. 所有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。
    2. 本校現任之校長及所有老師。
  2. 各會員有權選舉委員及被選為委員,以及有權在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。
  3.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內各項規則,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的義務。
  4. 家長在獲接納為本會會員之後的兩星期內繳交會員年費,會費以家庭計算;其後家長須於每個學年九月開始時繳交會員年費。
  5. 除(d)項列明之會員年費外,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。但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。
  6.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。
5. 組織
  1.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委員會組成。
  2.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的最終決策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委員會處理。
  3. 全體會員大會由委員會召開,該委員會可召開週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。
  4.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。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概況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,並須進行選舉,以選出下年度的委員會成員。
  5. 在接獲過半數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,委員會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  6.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不限。
  7. 委員會由11名委員組成,其中包括6名為家長委員、5名為教師委員。本校之校監、校長則成為當然委員,擔任顧問;本校社工將會列席,提供支援。
  8. 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:
    • 主 席:1人 (由家長出任)
    • 副主席:2人 (包括家長一名及副校長一名)
    • 秘 書:2人 (包括家長、教師各一名)
    • 司 庫:2人 (包括家長、教師各一名)
    • 康 樂:2人 (包括家長、教師各一名)
    • 總 務:2人 (包括家長、教師各一名)
  9. 除當然委員外,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,任滿可連任兩次。
  10. 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,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。
  11. 在同一屆任期內,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委員會的委員。
  12.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,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票數,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。
  13. 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為本會服務。
  14. 任何會員大會及委員會之議決案,校董會擁有最後否決權。
  15.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,若團體解散,其成員不得分享利潤或資產,並將所有資產捐予社會上的慈善機構。
6. 財政
  1. 本會有權將屬於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及支付各項開支。
  2. 義務司庫須於委員會的會議中,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。
  3. 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,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,以及設立獎學金、獎項或其他用途,及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有撥給的款項。
  4. 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,存放於一間指定的銀行。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下述其中兩人簽署,方屬有效,其中包括主席、副主席及司庫。(簽名式樣必須包括一名家長委員及一名教師委員同時簽署)
7. 核數
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家長擔任義務核數工作,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帳目一次。
8. 修改會章/解散家長教師會
  1.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。
  2. 校董會如認為本會之活動或措施有違本校之辦學宗旨,則有權動議解散本會。
9. 家長校董及替代校董選舉
  1. 本會為石籬聖若望天主教小學法團校董會唯一認可之家長教師會,須按章舉行家長校董及替代校董選舉。(有關指引詳見附件一)
  2. 候選人資格
    1.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
    2. 根據教育條例 40AO 條例第(5)(b)款,如家長為學校的現職教員,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。
    3. 根據條例規定,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。因此,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、校友校董、獨立校董、辧學團體委任校董。
  3. 人數和任期
    1. 一名家長校董以個人身份加入法團校董會,遵守法團校董會規則,參與法團校董會工作,成為家長校董,具有投票權。
    2. 一名替代家長校董以個人身份加入法團校董會,遵守法團校董會規則,參與法團校董會工作,成為替代家長校董,惟沒有投票權。當家長校董因事未能出席法團校董會會議時,替代家長校董則代替家長校董投票表決議案。
    3. 家教會負責家長校董選舉,選出家長校董和替代家長校董,任期均為兩年,連選可連任,任滿可連任兩次。
  4. 提名程序
    1. 選舉主任:由校方委派一名家長教師會教師委員為選舉主任,選舉主任本身不 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,負責監察有關提名、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。
    2. 提名:
      1. 每名家長可提名其本人或最多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。若提名他人須先徵得對方同意參選。
      2. 每位有意參選者需獲得2位有效資格的家長和議,方可成為正式候 選人。
      3. 提名期限:一星期。
      4.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,本會將延長提名期 14 天。
      5. 如只有一位家長參選,則該候選人自動當選;惟須另訂日期補選替代家長校董。
    3. 候選人資料:
      1.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,字 數以100至150字為限。
      2. 選舉主任經核實候選人資格後,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,向所 有家長發出投票通知書,列出獲提名合資格候選人的姓名、有關選 舉安排和時間表。並隨通知書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及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。本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。
  5. 投票人資格
    1.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。學校教師如為現有學生的家長,也有權投票。
    2.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,只可有一票,並以個人身分投票。
  6. 選舉程序
    1. 投票日期:投票日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。
    2. 投票方法:
      1. 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,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,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 候選人。
      2. 校方於投票日設一上鎖的投票箱,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。家長可於截止投票時間前,親身將選票放入投票箱,或經子女把選票交班主 任,代為放入投票箱。
    3. 點票:
      1.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,邀請所有家長、各候選人、及/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。
      2. 邀請所有家長、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。
      3. 如有以下情況,選票當作無效: (1)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,超逾認可數目; (2) 選票填寫不當;或 (3)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。
      4.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,而得票第二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。如得票相同,則須在選舉主任監察下進行抽籤,抽中者為當選人。
      5. 選舉工作結束後,應把所有選票放入信封內密封,選舉主任及家教會主席須在信封上簽署。信封及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6個月。
    4. 公布結果:
      1. 選舉主任可通過學校網頁及一週內致函所有家長致函所有家長,公布選舉結果。
      2. 上訴機制: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,以書面方式向校董會提出上訴,並述明理由。校董會將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工作的校董,聯同家教會委任的一名未參與點票工作的非候選人家長組成「申訴委員會」審核處理,申訴結果會於一星期內回覆有關申訴人。
  7. 選舉後跟進事項
    1. 本會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;
    2. 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家長註冊為本校校董。
  8. 填補臨時空缺
    1.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/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,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,兩者以較早者為準。
    2.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,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,填補空缺。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,並有充分理由,法團校董會可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。
  9. 注意事項
    •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,須留意載於附件的道德操守,以確保選舉的公平。